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等事项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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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58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等事项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
处罚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