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5: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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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57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
处罚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