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5: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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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46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
处罚种类 | 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