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4-01-09 09: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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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25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 ||
处罚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