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设置标准》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市场实际,制定该标准。
二、《设置标准》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进一步加强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提升培训服务质量,推动体育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共五个章节、二十条规定,对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组织机构、场地设施及安全保障、培训管理、准入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组织机构包括机构名称、举办者、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等内容;场地设施及安全保障包括培训场地和设施、消防安全要求等内容;培训管理包括培训要求、培训材料、从业人员、收费管理、信息公示等内容。
四、《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拟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以传授或提升体育技能、培养体育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提供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立体育项目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
五、《设置标准》对机构名称有什么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体现行业特征,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六、《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有什么要求?
1.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3.涉及联合办学办训的,应签署联合办训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七、《设置标准》对场地及设施有什么要求?
1.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有或租赁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体育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租用场所举办的,签订租赁协议的主体应与提供培训的服务的主体一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
2.体育类校外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用于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的体育场地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达到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3.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培训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具备与公安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
4.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
5.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培训场所。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八、《设置标准》对培训材料有什么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
培训材料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要求。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设置标准》对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中的相关要求。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及执教人员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执教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学历,并持有以下至少1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或教练员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十、《设置标准》对培训收费有什么要求?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预收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
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五千元。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十一、《设置标准》对准入流程有什么要求?
举办者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按照本标准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先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变更意见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须同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十二、《设置标准》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文件对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组织机构、场地设施及安全保障、培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且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流程,有效地推动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有序发展。
十三、《设置标准》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实际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参照本标准重新审核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