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废止了《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0号令公布,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竞赛办法》中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职权“对体育竞赛主办者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相应取消,其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同步删除。
二、文件修订过程是什么?
答: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先对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删除的行政处罚职权,对2020版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同步删除,形成了《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删除一项职权,即原基准第二章第一节(八):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1万元(含)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同时删除原基准对应的《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2020年版)》编码C41006B010、C41006B020、C41006B030。
四、文件的关键词是什么?
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
五、法定的执法主体有哪些?
法定执法主体为市、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