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法宣字〔2022〕10号
- 成文日期:2022-07-14 00:00:00
- 发布日期:2022-07-25 15:14:32
- 实施日期:2022-07-14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删除《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2022-07-25 15: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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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京体法宣字〔2022〕10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处室:
2021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废止了《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竞赛办法》中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职权“对体育竞赛主办者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相应取消,其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同步删除。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一、第二章第一节(八):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1万元(含)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删除原基准对应的《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编码C41006B010、C41006B020、C41006B030及其对应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体育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