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法宣字〔2020〕21号
- 成文日期:2020-12-24 00:00:00
- 发布日期:2020-12-28 15:56:01
- 实施日期:2020-12-24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体法宣字〔2020〕21号
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处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体法宣字〔2020〕8号)有关要求,结合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体育局制定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现将《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体法宣字〔2020〕8号)有关要求,结合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体育局制定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
一、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依据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应按照《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2个月;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标准
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行政处罚;
3.申请人未被列入或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4.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6个月或3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三、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申请书(见附件1);
2.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等];
3.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缴款收据等);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办理期限和结果:自材料收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请材料齐全,自材料收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通知书》(见附件3),对北京市体育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做相应调整,剩余公示期不再执行;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告知书》(见附件4),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的,不予办理或撤销已缩短公示期,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