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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青字20252
  • 成文日期:2025-01-24 00:00:00
  • 发布日期:2025-01-24 19:01:49
  • 实施日期:2025-01-24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1-24 19:01:49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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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青字〔2025〕2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北京市青少年体育发展需要,构建新型青训体系,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规范管理,培养更多高质量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本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京体竞技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体育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深入推进体教融合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青训体系,加强全市青少年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队伍管理,提高青训质量效益,进一步夯实体育后备人才基础,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体育竞赛公平举办,推动青少年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运动员注册管理主要目的是为北京市级运动队、国家队贮备、培养、输送更多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运动员”是指具备一定运动天赋、系统开展专业训练,且具备一定专项运动基础、竞赛能力的青少年。

  第四条 注册工作须遵循自愿、诚信、合规、有序的原则,运动员须如实登记个人注册信息,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是运动员参加市运动会、市冬季运动会和青少年冠军赛、锦标赛等各项目竞技比赛的参赛资格认定、代表资格认证和输送归属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体育局是全市运动员注册工作的主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运动员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是各自运动员注册工作的主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注册办理、信息审核、跨区流动等组织实施。

  市足球运动协会负责本市足球运动员注册、流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事宜按市足球运动协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先农坛体校、木樨园体校、什刹海体校、芦城体校、射击学校等单位具有运动员注册资格。

  第八条 注册条件:在本市学习生活的青少年运动员,其中田径项目为19岁(含)以下,其他项目为18岁(含)以下(计算方法:注册年份-出生年份)。

  (一)本市户籍,须具有相应学籍。

  (二)本市集体户籍、非本市户籍,须具有本市学籍。

  (三)在本市生活学习的港澳台青少年,须持有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具有本市学籍。

  (四)在本市生活学习的外国籍青少年,本人须持有国家移民局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具有本市学籍。

  (五)各区输送到市级运动队(一线队、二级班)的本市集体户籍、非本市户籍适龄运动员,由各训练单位逐年开具在训证明方可注册。

  (六)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选拔引进、合作培养的适龄青少年运动员,须代表北京完成全国运动员注册(未达到注册年龄规定要求的先与市体育局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并经市体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运动员注册。

  第九条 完成注册后,运动员可享有以下权益:

  (一)注册单位统一管理,有机会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含预选赛、选拔赛、单项协会比赛等);

  (二)有资格参加注册单位组织的集训、培训、训练等活动;

  (三)输送市级运动队(一线队、二级班)、国家队。

  第十条 完成注册后,运动员应自觉做到:

  (一)具备条件的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市级竞赛,代表北京市参加全国比赛,力争优异成绩;

  (二)如实提供户籍、学籍等资料,杜绝弄虚作假;

  (三)大力发扬体育精神,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

  (四)遵守本办法规定和赛事竞赛规程,服从注册单位和赛事组委会管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可同时注册不超过3个项目,但竞赛安排冲突时,须自行取舍。

  第十二条 运动员只能代表1个单位进行注册。若出现双重注册,以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首次填报的注册登记表为准。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完成注册的运动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不得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章 注册流程

  第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通常于10月至12月期间完成下一年度注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有效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首次注册流程

  (一)注册邀请。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达成注册意向,经注册单位现场查验运动员身份证、户口簿、学籍材料等原件,符合注册条件的,获得注册邀请。

  (二)信息录入。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填写《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首次注册登记表》,登录北京市青少年体育注册与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并填写提交个人注册信息。

  (三)审核提交。注册单位对拟注册运动员的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核对户籍、学籍、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是否属实,并在系统中确认和提交。

  (四)复核通过。市体育局对注册单位上报的运动员信息进行复核。

  (五)《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首次注册登记表》须由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确认注册流程

  (一)运动员梳理。注册单位组织对各项目需确认注册的运动员进行逐人梳理。

  (二)确认注册意向。对需要延续注册的运动员发出确认注册邀请,明确注册意向。运动员在系统中更新完善本人的注册信息(重点核对注册项目、学籍)后,对年度注册邀请进行系统确认。

  (三)提交确认信息。各注册单位完成审核后,通过系统提交运动员信息。

  (四)系统复核确认。市体育局对注册单位上报的运动员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情况查询

  注册单位、注册运动员及家长可登录北京市青少年体育注册与管理系统查询单位、个人注册情况。

第四章 流动注册

  第十九条 流动是指有效注册期内的运动员,在本市范围内因住址搬迁、转学、升学等原因,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要求从原注册单位转入新的注册单位,继续从事业余训练并参加比赛的行为。

  第二十条 已输送到市级运动队(含一线队、二级班)、国家队的青少年运动员不得再流动。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运动员,原则上可以自由流动;但注册单位对运动员有培养投入或组织运动员参加训练的,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可享有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满后下一年度的注册优先权。

  培养投入是指注册单位对运动员有经费、装备、参赛机会等投入。

  参加训练是指运动员在注册单位或由注册单位组织在合作机构参加训练半年以上,参加注册单位或合作单位组织的集训营、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注册有效期和优先权期限内,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注册协议,否则均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流动办理流程

  (一)事前沟通。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向原注册单位、意向转入单位征询流动意见。

  (二)正式申请。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网上或下载填写《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流动协议书》(以下简称“流动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单位正式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三)明确答复。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正式提交申请后,原注册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原注册单位如同意,加盖公章,并注销该运动员注册信息;如不同意,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10个工作日未明确答复,则视为同意运动员变更注册申请。

  (四)接收确认。新注册单位向市体育局提交加盖原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公章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流动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市体育局复核盖章后协议生效,在系统内完成流动手续。

  (五)单方备案。如原注册单位不同意转出,但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坚持转走,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再由拟转入单位提交流动协议(加盖公章)进行备案,经市体育局复核确认,待1年注册优先权期满后,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自愿放弃注册资格1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可重新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行使注册优先权的单位须保证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含选拔、测试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若注册单位拟将已注册的运动员流动或转会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队、俱乐部和行业体协等,或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拟流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体协注册,须经负责该运动项目管理的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书面同意,并由市体育局审核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参加竞赛

  第二十七条 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单位参加青少年冠军赛、锦标赛等个人项目比赛。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参加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其参赛资格按照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合理流动并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参加市级、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其注册经历为认定联合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裁 决

  第三十条 运动员在注册、流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体育局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局在接到申诉或举报2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在注册、流动和报名参赛等过程中出现年龄失实、学(户)籍造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或在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期内,发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全国注册、参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参赛单位的全国体育赛事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罚:

  (一)对运动员处罚:通报批评,停止运动员注册和参加市级竞赛资格1至4年。

  (二)对教练员处罚:通报批评,停止带队训练和参加市级竞赛资格1至4年。

  (三)对注册单位处罚:确因管理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大量运动员流失、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市体育局将视情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工作评估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体育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京体竞技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北京市体育局。

  附件:1.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首次注册登记表

     2.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流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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