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竞技字〔2025〕59号
- 成文日期:2025-07-21 00:00:00
- 发布日期:2025-07-22 09:56:04
- 实施日期:2025-08-01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体竞技字〔2025〕59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北京市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北京参加各类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市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和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全国合作。
第八条 市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本市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执行项目竞赛规则,完善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市级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区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九条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市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相应市级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本市相应的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
(一)组织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二)加强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工作。将参加赛风赛纪培训并通过考核作为运动员入队、教练员入职、运动员参赛、裁判员选派等基本审核条件。根据赛事举办实际需要,赛前可召开赛风赛纪会议,要求参赛队伍签署责任书、参赛人员签署承诺书。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四)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强化赛事保障,加强赛场管理,营造有序观赛环境。
(一)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利用媒体、现场广播等多种途径宣传赛风赛纪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赛事环境。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抵制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四)加强安全检查,严禁观众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时刻关注赛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五)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维护比赛公平,遵守赛场秩序,发挥榜样作用,弘扬体育精神。
(一)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参赛资料,确保年龄、性别、身份、资格等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二)展现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杜绝消极比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行为。
(三)遵守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坚持公平竞赛,自觉抵制通过使用兴奋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比赛。
(四)服从裁判判罚,理性对待比赛争议,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尊重对手和观众,避免过激言行、故意伤害他人、恶意损坏财物等行为。
(五)展现运动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传递正能量,不在任何场合发布不实信息或不当言论。
(六)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教练员及辅助人员应当加强运动队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身作则,遵守比赛规则,冷静处理突发情况。
(一)加强对运动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培养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规则意识。认真审查运动员参赛资格,杜绝协助、默许运动员伪造身份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言行举止得体,保持专业形象,尊重裁判和对手,为运动员树立榜样,传递公平竞争、团结友爱的价值观,弘扬积极向上的体育文化。
(三)指导运动员遵守比赛规则,恪守职业底线,维护体育竞赛的纯洁性。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行为,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
(四)遵守体育比赛规则和纪律要求,密切关注运动员的情绪和行为,及时调解矛盾,冷静处理突发情况。
(五)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裁判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执裁和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裁水平。
(一)公正无私,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确保裁判工作准确公正,拒绝利益输送。
(二)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使用规范语言沟通,公正执法,维护赛场良好秩序。
(三)定期参加赛风赛纪专题教育和裁判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观众应当文明观赛,遵守观赛礼仪,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主动营造健康观赛氛围。
(一)展现文明素养,保持良好观赛礼仪,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起哄滋事,抵制暴力行为。
(二)遵守赛场管理相关规定,维护赛场秩序,爱护赛场设施设备,维护赛场卫生,不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赛场。
(三)弘扬体育精神,传递正能量,不发表、传播不实言论。理性看待比赛结果,文明友善互动,抵制饭圈文化,共同营造文明、热烈、和谐的观赛氛围。
(四)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违反观赛礼仪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全国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按各自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等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运动会执裁工作。
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对北京市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级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市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市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依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市级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赛场秩序,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和观众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外国运动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