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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办字202633
  • 成文日期:2026-04-27 00:00:00
  • 发布日期:2026-04-27 15:06:02
  • 实施日期:2026-04-27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航空模型运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6-04-27 15:06:02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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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办字〔2026〕33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北京市航空运动协会、北京市模型运动协会,各相关单位:

  3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有效落地落实,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北京市体育局结合自身职责,制定了《北京市航空模型运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航空模型运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航空模型运动管理,促进航空模型运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航空模型运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航空模型等。

  航空模型的技术参数: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含燃料、动力电池),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动力电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

  第四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站区管委会及民航华北局,建立本市航空模型运动飞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本市各级航空模型运动有关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活动的法治意识。

  (二)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模型运动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航空模型运动飞行营地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训练、竞赛等飞行活动的监管。

  第六条 申请使用航空飞行营地的单位,须直接向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凭备案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向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申请授权命名。

  第七条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申请。

  第八条 从事航空模型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从事航空模型运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航空模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 航空模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培训、竞赛活动的遥控类航空模型,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同时向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由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向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E级航空模型应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

  第十二条 航空模型存放场所管理遵循“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因培训、竞赛活动需要,确需申请存储保障的,依照《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开展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确需申请购买保障的,应依照《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购置航空模型及其核心部件需要从外省市向本市运输的,应依照《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开展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应当在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航空飞行营地、适合航空模型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和B级航空模型的飞行活动。

  第十六条 用于开展培训、竞赛活动的航空飞行营地,须科学划分并明确标识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C级、D级和E级遥控航空模型的操纵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无可能影响遥控航空模型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三)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放飞C级、D级和E级遥控航空模型,应在具有遥控航空模型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下进行。

  第十九条 开展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制定安全飞行流程、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开展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应当选择空旷、安全的场地,并对活动选址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涉及管制空域的,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期间,主办方负责空域协调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航空模型实施飞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参与培训、竞赛活动的操控员应在每次飞行前对航空模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实施飞行。

  第二十二条 操控航空模型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自由飞类航空模型禁止使用燃绳式迫降装置;

  (二)线操纵类航空模型飞行时,操控员与操纵手柄之间必须始终保持可靠牢固的安全绳索连接;

  (三)航空模型所用电池进行充放电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四)相关易燃品、动力电池必须分类存放,妥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区域,以及本市划定的管控区域上空进行任何培训、竞赛飞行。

  (二)发生航空模型失控、坠机、失联、撞物等异常情况或事故时,主办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第一时间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航空管理部门及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主办方应当在赛前对所有参与培训、竞赛活动的操控员资质和参赛航空模型进行核验,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四)主办方必须在培训、竞赛活动现场配备具备相应知识的安全监控人员,负责全程监视空域及地面状况。

  第二十四条 航空模型运动培训、竞赛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含义如下:

  (一)操控员,是指实际操纵航空模型飞行的人员;

  (二)自由飞类,是指从起飞至着陆的飞行过程中,与操控员之间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航空模型;

  (三)线操纵类,是指操控员通过操纵线操控飞行过程的航空模型;

  (四)遥控类,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操控飞行过程的航空模型。

  第二十六条 航空模型在室内进行的飞行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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